康复信息研究部

河北对在职伤残人员医疗难问题的思考

作者:王丹仁 张举廷 秦专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10-11
浏览次数:

  社保财务 王丹仁 张举廷 秦专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财政局)今年上半年,我们组织对恩施自治州的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查,并对在职伤残人员医疗难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结果表明,除军队离退休人员、金融、电力、邮电、通讯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伤残人员医疗费用落实较好外,其它在职伤残人员医疗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存在的问题

  (一)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伤残人员医疗费无法解决。这些企业的伤残人员基本全部下岗。即使由私人租赁破产企业厂房设备重新生产也没有安排伤残人员上岗,他们只拿100余元的生活费,更不用说医药费报销。目前全州经过企业重组,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大都没有重新安置伤残人员,即使少数在岗的,也因企业经营不景气,他们的医药费也得不到真正保障,大部分只能靠抚恤费维持生活。

  (二)有些退休伤残人员由于企业缴不起养老保险经费,社保局无法解决养老金的发放和医疗费报销,单位也无能力解决。

  (三)承包给个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因无积累,也无能力解决伤残人员的治病费用问题。

  (四)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包干到乡(镇)后,由于我州属贫困山区,经济发展缓慢,各种税收收缴困难。因此,在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发放上不是那么及时,那么乡(镇)伤残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就更加困难。

  二、几点思考

  (一)要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优抚法规。根据目前市场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根据现有双拥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和出台新的地方性优抚政策规章,形成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优待抚恤规定,确保在职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要尽量安排有工作能力的伤残人员就业。现已在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工作的伤残人员,在资产重组,优化组合时,企业法人应考虑到他们对国家作出过重大贡献,是社会和国家的特殊保障对象,给予优先安排。已下岗的中青年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积极推荐就业;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经商,搞个体户的,工商、税务部门要给予优先照顾,使他们在经济收入增加的同时,减少医疗费的开支。

  (三)破产(含集体解体)企业下岗大龄伤残人员恢复在乡抚恤。对于那些年纪较大不能安排再就业的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改为在乡进行抚恤,所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中央、省两级财政解决,他们的医药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四)优抚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保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费的及时足额兑现,保证抚恤费用的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是***的办法。就是在保证中央、省两级财政专款全部划拨到位的同时,地方(县)市财政部门负担的抚恤事业费在拨给民政部门时应保证逐年有增加,增加的比例应在3%至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