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级别启用新标准
中国残疾人服务网 据新华社消息 我国开始启用新的军人残疾级别标准。日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新“标准”通过对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进行综合考虑来评定残疾等级;增加了包括医疗依赖、护理依赖、智力减退分级等23个分级的《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以进行残情描述;将因战、因公、因病残疾评定标准合而为一,解决了现行标准致残程度一样,而评定的等级不一致的问题;残情条目达到477条,内容极为丰富,设置更加细致;将精神病残情列入了病残条目,为解决精神病人长期滞留部队的难题创造了条件。
新“标准”规定,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3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翻番
我国现行军人残疾级别标准依照民政部1989年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为“四等六级”,残情条目85条。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采取了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至10级,并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烈士的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的由20个月调整到40个月,因病死亡的由10个月调整到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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