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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发布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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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定义为: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侧弯45度以上者)。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分为如下几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 5 厘米以上(含 5 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 度或侧凸大于 45 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 130 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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